发表时间: 2020-07-16 09:28:57
作者: 中企法网
来源: 摘自网上
浏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决定(2012)
Decision of the Standing Committee of the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on Amending the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the Protection of Minors (2012)
【发布部门】 全国人大常委会
【发文字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
【发布日期】 2012.10.26
【实施日期】 2013.01.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法律
【法规类别】 老少妇幼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六十五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12年10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12年10月26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决定
(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作如下修改:
将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讯问、审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询问未成年证人、被害人,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到场。”
本决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声明:来源空白时,该文章系摘自法律规。该文章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侵权请通过投诉通道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投诉通道】